院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学院为教职工购买了意外综合保险和住院医疗津贴保险,具体须知如下:
意外伤害保险须知
一、参保对象:全院正式教职工。
二、保险期限:壹年,2007年11月30日起至2008年11月29日止。
三、保险责任:
1、因意外身故,一次性给付死亡保险金拾万元(¥100000.00)
2、因意外致残,保险公司根据人民银行颁布的伤残给付标准按比例给予赔付伤残保险金,最高赔付限额为拾万元(¥100000.00)。
3、因意外产生的符合当地社保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100.00元绝对免赔额后,按80%给付保险金,最高支付壹万元(¥10000.00)。
四、赔付须知:
本险种无观察期限制,在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不限赔付次数。
住院医疗津贴保险须知
一、参保对象:未在成都学院办理社保的员工。
二、保险期间:壹年,2007年11月30日起至2008年11月29日止。
三、保险责任:
保单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住院或按合同生效之日起60天后因疾病住院,保险公司按以下标准,按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津贴。
一般疾病:50元/天 癌症:80元/天
手术津贴:500—5000元(200多种手术,按等级给付)
手术麻醉意外:20000元
四、赔付须知:
1、一次住院最多给付90天,一年最多给付180天。
2、按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津贴,无需发票、不与社保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