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将“清明”放假安排通知如下:
一、放假时间
4月4日—6日放假,共3天。其中:4月4日(清明节)为法定节假日,4月5日(星期六)、4月6日(星期日)照常公休。
二、为方便师生离校,4月3日(周四)下午的课提前到13:00开始,课间不休息,至14:30结束。4月3日(周四)晚上课程由教务处统一调整补课,时间另行通知,请各系按要求组织学生上课。4月6日19:00前师生返校。
三、各部门、各系负责人务必保持通信通畅。
四、请各部门、各系加强安全消防工作,注意防火、防盗;在离校或外出旅行期间,注意安全,防止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
院长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