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外成都院字(2007)30号
 
关于授予2007-2008学年度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决定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有关规定和《四川外语学院成都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四川外语学院成都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由学生提出申请,各系认定评议小组汇总,各系初审,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再经全院公示,院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并报教育厅备案后,决定:授予广黎月、宋子康等11名同学“国家奖学金”,奖学金金额8000元/学年.人,并颁发荣誉证书;授予庄惠燕、方桥月等215名同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学金金额5000元/学年.人,并颁发荣誉证书;授予李耀华、高颖等2238名同学“国家助学金”,其中:一档助学金894名,助学金金额1000元/学年.人;二档助学金450名,助学金金额2000元/学年.人;三档助学金894名,助学金金额3000元/学年.人。
    希望获得此次奖助学金的同学戒骄戒躁,弘扬我院“团结、勤奋、严谨、求实”的校风和优良学风,再接再厉,取得更好的成绩。同时,学校号召全院广大同学向他们学习,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努力把自己培养成思想品德好、学业功底厚、综合能力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具有时代特色的优秀外语人才。
    此决定。
    附件一: 2007—2008学年度“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1.doc
    附件二: 2007—2008学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2.doc
    附件三: 2007—2008学年度“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名单3.doc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奖助学金 授予 决定
四川外语学院成都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7年11月14日印发  共印10份